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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

英文名:Guangdong Medical University 简称:“广东医学院”,“广东医大” 所在地:湛江 院校代码:10571 类型:医药类/考研院校

  • 广东医科大学招生简章

广东医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1-04-2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医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1第五条 学校地址: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 邮编: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新城大道1号邮编:52380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 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医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 本校本科层次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A类,其他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不高于105%。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后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优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足时,依次考虑后续志愿考生。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未报护理学专业志愿的男生原则上不调剂到护理学专业。第二十三条? 个别省份录取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我校投档线的体育尖子生,专业优先录取。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专业设置第二十七条? 专业方向的分流。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宽口径、厚基础”人才培养理念和专业建设等有关规定,我校实行专业招生,学生进校后,前两年修读本专业的基础课程,两年后根据不同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按照社会需求、个人选择和学校统一调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专业方向的分流。第二十八条? 就读校区具体安排详见生源省公布的招生计划目录。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三十条?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报考我校法医学专业的学生体检要求是: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公分、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公分、裸眼视力不低于4.6。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考生慎重报考。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2011年各项收费具体如下: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学费标准为4180元/年;英语、应用心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工程、统计学等专业学费标准为4730元/年;医学类及其它专业学费标准为5280元/年;住宿收费标准为湛江校区550~1500元/年,东莞校区1000~1500元/年(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不同)。第九章? 奖助学金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1.国家奖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数量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奖金每学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贫困大学生,每学年5000元。3.国家助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每学年3000元。4.综合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受奖面为在校生总数的25%。奖金分别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为800元。5.单项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各项单项奖,受奖面为在校生总数的15%。奖金分别为300元至500元不等。6.国家助学信用贷款:学校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贷款额为6000元,第一笔还款期为毕业后第三年一次性还款,依次类推。7.临时困难补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申请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8.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者,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缓交部分学费,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保证不让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大学。9.勤工助学:学校设立了多种岗位让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10.募捐助困:通过“爱心会”等组织向校内外募集善款资助困难学生。11.社会助学金善款:设立东莞校友助学基金会、李汉魂助学金、药学院“新文”传媒基金。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联系人:李子丰监督电话:0769-22896228传 真:0769-22896116电子邮箱:gdmcjwjc@gdmc.edu.cn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 0769-22896175传 真:0769-22896175咨询QQ:429227037电子邮箱:gdmczsb@gdmc.edu.cn学校网址:http://www.gdmc.edu.cn招生网址:http://gdy.gdmc.edu.cn/zhaosheng/index.htm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于2010年3月28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医学院201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授权广东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东医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2-05-04
广东医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医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医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本校本科层次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A类,其他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后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优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足时,依次考虑后续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同一出档批次考生专业分档原则为分数优先,再按照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分档,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当考生考试成绩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未报护理学专业志愿的男生原则上不调剂到护理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我校投档线的体育尖子生,专业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第二批本科: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个别省份录取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报考我校法医学专业的学生体检要求是: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公分、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公分、裸眼视力不低于4.6。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4180元/年;医学英语、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统计学、卫生检验等理工、外语专业学费标准为4730元/年;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等医学及其它专业学费标准为5280元/年。 住宿收费标准为湛江校区550~1500元/年,东莞校区1000~1500元/年(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1.国家奖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数量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奖金每学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贫困大学生,每学年5000元。3.国家助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每学年3000元。4.综合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受奖面为在校生总数的25%。奖金分别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为800元。5.单项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各项单项奖,受奖面为在校生总数的15%。奖金分别为300元至500元不等。6.国家助学信用贷款:学校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贷款额为6000元,第一笔还款期为毕业后第三年一次性还款,依次类推。7.临时困难补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申请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8.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者,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缓交部分学费,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保证不让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大学。9.勤工助学:学校设立了多种岗位让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10.募捐助困:通过"爱心会"等组织向校内外募集善款资助困难学生。11.社会助学金善款:设立东莞校友助学基金会、李汉魂助学金、药学院"新文"传媒基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李子丰 监督电话:0769-22896228 传真:0769-22896116 电子邮箱:gdmcjwjc@gdmc.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96175 传真:0769-22896175 电子邮箱:咨询QQ: 429227037,gdmczsb@gdm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mc.edu.cn 招生网址:http://gdy.gdmc.edu.cn/zhaosheng/index.ht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于2012年3月15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医学院2012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授权广东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东医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2013-05-10
广东医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医学院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71学校地址: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办学层次:本科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条件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第十五条 本校本科层次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A类,其他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理科类、文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不高于105%。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医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医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1.广东省考生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第一、第二专业志愿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在第一志愿报考某专业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录满,则在第二志愿报考该专业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高考总分都相同时,则按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未被第一、第二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三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若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则按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2.广东省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同一出档批次考生专业录取为“分数优先”原则,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查看该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依次类推。若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则按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3.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未报护理学专业志愿的男生原则上不调剂到护理学专业。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我校投档线的体育尖子生,专业优先录取。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五条 第二批本科: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理科类、文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专业志愿录取,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进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条件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七条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报考我校法医学专业的学生体检要求是: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公分、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公分、裸眼视力不低于4.6。鉴于医学类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等医学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280元;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统计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等理工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73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730元;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180元。住宿收费标准为湛江校区每生每年550~1500元,东莞校区每生每年1000~1500元(根据住宿地点、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政策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5000元。3.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4.综合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受奖面为在校生总数的25%。奖金分别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为800元。5.单项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各项单项奖,受奖面为在校生总数的15%。奖金分别为300元至500元不等。6.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为6000元,第一笔还款期为毕业后第三年一次性还款,依次类推,学生可向生源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已成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需要再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7.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生活上暂时性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8.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者,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缓交部分学费,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保证不让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大学。9.勤工助学:学校设立了多种岗位让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10.募捐助困:通过"爱心会"等组织向校内外募集善款资助困难学生。11.社会助学金善款:学校设立东莞校友助学基金会、李汉魂助学金、关工委助学基金,医学检验学院设立“广州科方爱心助学金”等。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联系人:李子丰 监督电话:0769-22896228传 真:0769-22896116电子邮箱:gdmcjwjc@gdmc.edu.cn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96175传 真:0769-22896175电子邮箱,咨询QQ:gdmczsb@gdmc.edu.cn,429227037 学校网址:http://www.gdmc.edu.cn招生网址:http://gdy.gdmc.edu.cn/zhaosheng/index.htm 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于2013年3月22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医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授权广东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东医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2014-05-26
广东医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医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条件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本校本科层次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A类,其他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理科类、文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医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医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按如下原则录取:(一)广东省考生专业录取按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录取分两步走,即先考虑考生的前三志愿,按“分数优先, 遵循考生第一至第三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第二、第三专业志愿;未被前三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四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若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则按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二)广东省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同一出档批次考生专业录取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若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则按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三)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四)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第二批本科: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理科类、文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专业志愿录取,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进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条件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鉴于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公安系统法医岗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公分、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公分、裸眼视力不低于4.6,不符合此类条件报考该专业毕业后意向考取公安系统公务员的考生慎重报考;鉴于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及生物医学工程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等医学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统计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等理工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资源管理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住宿收费标准为湛江校区每生每学年550~1500元,东莞校区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根据住宿地点、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学校资助学生资助政策如下:(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8000元。(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5000元。(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四)综合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五)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为6000元。学生可向生源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已成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需要再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六)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生活上暂时性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七)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者,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缓交部分学费。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保证不让任何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大学。(八)勤工助学:学校设立了多种岗位让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九)社会助学金:学校设立东莞校友助学基金、李汉魂助学金、唐人故里(固始县)助学基金、安琪慈浩助学金、关工委助学基金,医学检验学院设立“广州科方爱心助学金”等。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96175 传真:0769-22896175 电子邮箱,咨询QQ:gdmczsb@gdmc.edu.cn,429227037 学校网址:http://www.gdmc.edu.cn 招生网址:http://gdy.gdmc.edu.cn/zhaosheng/index.ht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李子丰 监督电话:0769-22896228 传真:0769- 22896227 电子邮箱:gdmcjwjc@gdm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于2014年4月1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医学院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授权广东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东医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2015-06-0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医学院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71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条件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第十五条 本校本科层次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一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和第二批本科A类,其他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理科类、文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不高于105%。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医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医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按如下原则录取:(一)广东省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二)广东省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同一出档批次考生专业录取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若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则按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三)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四)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理科类、文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专业志愿录取,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进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条件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六条 鉴于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公安系统法医岗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公分、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公分、裸眼视力不低于4.6,不符合此类条件报考该专业毕业后意向考取公安系统公务员的考生慎重报考;鉴于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康复治疗学)及生物医学工程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760元;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康复治疗学等医学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统计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等理工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资源管理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住宿收费标准为湛江校区每生每学年550~1500元,东莞校区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根据住宿地点、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政策如下:(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8000元。(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5000元。(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我校的指标,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四)综合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五)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为8000元。学生可向生源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已成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需要再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六)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生活上暂时性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七)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者,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缓交部分学费。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保证不让任何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大学。(八)勤工助学:学校设立了多种岗位让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九)社会助学金:学校设立东莞校友助学基金、李汉魂助学金、唐人故里(固始县)助学基金、安琪慈浩助学金、关工委助学基金,医学检验学院设立“广州科方爱心助学金”等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69-22896175传真:0769-22896175电子邮箱,咨询QQ:gdmczsb@gdmc.edu.cn,2649177403学校网址:http://www.gdmc.edu.cn招生网址:http://www.gdmc.edu.cn/bkzs.htm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联系人:吴征宇监督电话:0769-22896228传真:0769-22896227电子邮箱:gdmcjwjc@gdmc.edu.cn 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于2015年3月26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医学院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授权广东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东医科大学2016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2016-06-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医科大学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1第五条 学校地址: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条件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相关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我校2016年本科招生不预留计划。第十五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所属的录取批次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理科类、文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不高于105%。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医科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医科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按如下原则录取:(一)广东省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二)广东省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同一出档批次考生专业录取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若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则按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三)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底分进行录取,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四)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第一批本科理科类、文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理科类、文科类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专业志愿录取,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进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条件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六条 鉴于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公安系统法医岗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男生身高不低于4200px、女生身高不低于3950px、裸眼视力不低于4.6,不符合此类条件报考该专业毕业后意向考取公安系统公务员的考生慎重报考;鉴于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康复治疗学)、生物医学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生物技术及应用化学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政策如下:(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学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8000元。(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学校的指标实行等额择优评审,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5000元。(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国家每学年分配学校的指标,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四)综合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五)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为8000元。学生可向生源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已成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需要再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六)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生活上暂时性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七)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者,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缓交部分学费。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保证不让任何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大学。(八)勤工助学:学校设立了多种岗位让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九)社会助学金:学校设立东莞校友助学基金、李汉魂助学金、唐人故里(固始县)助学基金、关工委助学基金,医学检验学院设立“广州科方爱心助学金”等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69-22896175传真:0769-22896175 电子邮箱,咨询QQ:gdmuzsb-bg@gdmc.edu.cn ,2649177403学校网址:http://www.gdmu.edu.cn招生网址:http://zs.gdmu.edu.cn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联系人:吴征宇监督电话:0769-22896228传真:0769- 22896227电子邮箱:jwb-bg@gdmu.edu.cn 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科大学于2016年3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医科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科大学授权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东医学院正式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 将与东莞共建高水平医院2016-03-24
广州日报讯(记者陈臣 通讯员周圆、刘伟东)昨日记者获悉,广东医学院收到《教育部关于同意广东医学院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的函》,正式批准该校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据了解,广东医科大学的前身是中山医学院湛江分院,创建于1958年;1964年升格为五年制医学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湛江医学院;1992年易名为广东医学院,如今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该校办学半个多世纪以来,培养输送了14万余名医学人才,其中近10万名毕业生扎根基层医院。而广东医科大学东莞校区创建于2002年,位于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目前,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已将该校纳入“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合作基地”和“大学创新城”建设合作单位。此番更名后,广东医科大学将一定程度上聚集更多优质办学资源,搭建了更高的交流平台,扩大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对等交流和合作。同时,还可以通过汇聚高端医学人才,进一步提升学科水平,与东莞市共建几所高水平的医院。据该校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校2015年临床医学专业已经进入一本招生。2016年招生规模拟从去年的3200人增加到4200人,在学校原有的23个专业的基础上新增了应用化学(化妆品方向)和生物技术专业,共有25个专业面向全国大部分省市招生。此外,为了应对当下儿科医生缺乏的状况,该校今年还在2014级临床医学专业中划出两个儿科学专业方向班,同时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儿科学专业审核,如果顺利通过,2017年将进行招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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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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