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
2、购买二手住房;
3、建造自住住房;
4、本市农业户籍缴存职工在户籍地建造住房;
5、翻建自住住房;
6、在本市范围内大修自住住房;
7、偿还购房贷款;
8、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租金;
9、预提交首期房款;
10、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房提取;
11、在既有住房中安装电梯。
非房屋类:
基本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存折(销户提取和调动转移时需提供,并打印最终余额)
(3)结婚证(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外,
同时根据下列有关情形,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复印一份,原件备查):
①有效的购房合同;
②首期购房款票据;
③银行对账单;
④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⑤购房人的身份证;
⑥在异地购房的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缴交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等)。
注:已有购房发票不需要提供第③项材料。已有《房地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不需要①、②、③、④项材料。
房屋类:
非房屋类: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支取公积金。
部分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若提前偿还贷款的,不得提取超过所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
3、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全额提取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