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供应对象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 1 套(间) 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 3 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10550 元;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对象条件: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个人申报。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原件(各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
2、部门审核。收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各区(管委会)房管局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丈量核实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结果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不符合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及当地政府、房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当地的电视、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4、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市住房保障部门